能否單獨約定試用期合同 - 可以單獨約定試用期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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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單獨約定試用期合同,可以單獨約定試用期合同嗎


很多勞動者其實並不知道法律中關於試用期的規定,因此在單位要求其簽訂一份試用期合同的時候,也就聽之任之。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能否單獨約定試用期合同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能否單獨約定試用期合同

司法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合同,在試用期合同期滿後再決定是否正式聘用該勞動者。其目的往往是為了規避法律,在試用期使用廉價勞動力,方便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而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17條: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要求約定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顯然兩者有不同,按照新法優於舊法,法律高於法規的法律原則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19條來執行。

從司法實踐角度來看,該法條的規定過於籠統,必然導致歧義和混亂,例如:王某在一個軟件公司工作,合同中只規定了試用期3個月,那麼如果王某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辭職,該如何處理呢?按照原先雙方的合意為試用期,那麼王某隻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提出離職,辦理手續。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王某如果想離開公司,那麼必須提前30天通知公司,這反而加重了勞動者的責任,同立法的初意相違背。

二、試用期內企業能否解約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否隨時解僱員工?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法律規定,試用期並不是入職必須要經歷的階段,當事人之間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而要是約定了試用期,同時又要求籤訂試用期合同的話,那麼該試用期合同就直接視為勞動合同。因為我國法律規定是不能單獨約定試用期合同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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