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中間人怎樣認定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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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中間人怎樣認定詐騙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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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中間人

在合同詐騙中,中間介紹人有沒有法律責任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中間介紹人對詐騙行為在事前不知情,只是起到了介紹和聯繫的中間作用的,則中間介紹人沒有法律責任,不需對合同詐騙行為負責。

2、如果中間介紹人如果在事前知道(包括應當知道)一方企圖詐騙,甚至和對方一起合謀詐騙的,則中間介紹人和詐騙者構成共犯,要和詐騙者一起承擔法律責任。如果詐騙金額較大的,則構成合同詐騙罪,介紹人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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