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5W

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標準是什麼?

一、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

對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又犯新罪的,應當執行數罪併罰。

刑法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的刑罰,依照本法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對犯新罪的犯罪分子的數罪併罰,是採用把前罪未執行完畢的刑罰與後罪的刑罰合併決定執行刑期,已執行的刑期不計算在新決定執行的刑期之內,即執行“先減後並”,這與有漏罪的數罪併罰的計算方法不同,這樣計算犯罪分子執行刑罰的最高期限有可能超過二十年,這是因為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説明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大,應當給予重處。如犯搶劫罪被判十一年,執行三年後又犯故意致人重傷罪被判十三年,對該犯的數罪併罰適用“先減後並”,即11年-3年 14年=22年,依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年的規定,決定執行二十年,但罪犯在監獄已執行了三年,其實已服刑期已達二十三年。

二、數罪併罰的含義

數罪併罰是指人民法院對一人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並根據法定原則與方法,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數罪併罰應當以行為人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罪為前提。數人共同犯數罪時,人民法院對數人應分別量刑,仍然屬於對一人犯數罪,存在數罪併罰問題。數罪併罰的適用應當是在犯罪人的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其犯數罪,如果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不存在數罪併罰問題。

三、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

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四、公安機關規定的可取保候審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7)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在近幾年中,相關部門的不斷普及,有越來越多公民和企業的法律意識也在不斷的提高,如果犯罪嫌疑人做出了違法的行為,不僅會侵犯了其他公民的權益,同時也會對整個社會帶來非常惡劣的影響,在這裏也是提醒各位,一定要做到遵紀守法,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