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生效後又犯新罪並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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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生效後又犯新罪並罰方式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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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

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以及第七十一條的規定,適用數罪併罰的情形主要有: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等三種情形。

四、數罪併罰刑期怎麼計算?

1、數罪中有一罪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2、數刑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刑期。如:拐賣婦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強姦婦女被判有期徒刑九年,介紹賣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該罪犯的數刑中總和刑期為十九年,決定執行的刑期為十九年以下,數罪中最高刑期為九年,該犯的實際執行期應為九年以上十九年以下酌情決定執行期。

3、數罪併罰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不超過二十年。這是數罪併罰最高執行刑期的規定,如數罪都被判處管制,總和管制達到五年,但最高執行刑期不超過三年,也就是説最高執行三年管制。

已經到了審判的階段才發現了犯罪嫌疑人新的犯罪行為,在正常情況下檢察院不會不同意人民法院的建議的,這也能説明,之前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如果需要重新偵查犯罪嫌疑人新的犯罪活動的話,那麼所有的實現問題都要從頭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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