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答辯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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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答辯意見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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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意見


1、答辯人已向某變壓器有限公司支付貨款共計1035萬元(佔合同總額1150萬元的90%),認可尚欠某變壓器有限公司質保金115萬元(佔合同總額1150萬元的10%)。

從合同履行情況來看,某變壓器有限公司已經完成了合同的全部義務,答辯人已經支付了合同總額90%的款項,計1035萬元,對於剩餘的質保金115萬元,答辯人也想盡快支付剩餘款項115萬元,但由於經濟環境影響,2011至2014年期間,答辯人虧損嚴重,公司經營陷入困境,為此答辯人還曾該筆款項與某變壓器有限公司協商過,但雙方未協商成功,一句話,答辯人對欠款金額115萬元是無異議的。

2、答辯人認為某變壓器有限公司主張的違約金畸高,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調整。

(1)在答辯人已經履行合同總額的90%付款義務、企業陷入困境的情況下,答辯人僅僅拖欠某變壓器有限公司115萬元質保金,雖然合同中有約定“如果逾期不付,則每延期一天,罰款未付款的0.5%”,但某變壓器有限公司卻主張420萬元之多的違約金,也達到逾期未付款項115萬元的3倍還多,違約金數額畸高,不在合理、正當的範圍內。

(2)《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逾期未支付115萬元,也不可能造成損失達到420萬元,被告的主張明顯有違生活常理、有違商業慣例。

(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部分“依法合同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責任問題”(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等,均對違約金過高如何調整的問題做出了相應的、詳細的規定,特別提到在當前企業經營狀況普遍較為困難的情況下,對於違約金數額過分高於違約造成的損失的,應當根據合同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堅持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的違約金性質,合同調整裁量幅度,切實防止以意思自治為由而完全放任當事人約定過高的違約金。

(4)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對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逾期罰息利率一般是在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綜上,答辯人認可尚欠某變壓器有限公司質保金115萬元,但對於其主張的過高違約金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同時,希望某變壓器有限公司多考慮雙方的合作。

在上述案例中,儘管某顧問公司拖欠原告115萬的質保金,已經是違約行為。但是原告要求的420萬的違約金明顯過高,已經超過實際損失3倍以上。法院結合有關證據,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了降低調整。以上這個合同違約金過高的判例非常典型,帶給我們的啟示就是雙方應該明確合理的合同違約金比例,不能過高或者過低。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山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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