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掛牌以前的合同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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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掛牌以前的合同怎麼樣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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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掛牌出讓的程序

掛牌是土地公開出讓的重要方式,其程序如下:
一、發佈掛牌公告,出讓人至少在掛牌開始日前20天發佈掛牌公告,公佈掛牌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掛牌時間、地點。
二、出示掛牌文件,在掛牌公告規定時間內出示掛牌文件,並組織現場踏勘。
三、受理競買申請,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時間內,競買人持競買申請書、營業執照副本、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明(另有規定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或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辦理競買申請,並繳納競買保證金。
四、審查掛牌資格,根據掛牌文件要求,對競買人的開發資質、誠信紀錄等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通知其參加掛牌活動。
五、掛牌,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時間和交易場所,出讓人將宗地的地塊情況、最新報價情況等信息掛牌公告,並不斷接受新的報價、更新顯示掛牌報價。
六、揭牌,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截止時間確定競買人,競得人與出讓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同時繳納定金。
七、公佈成交結果,活動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出讓人將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佈,並退還競買保證金。
八、簽訂出讓合同,競得人應按照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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