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失蹤户應繳的税款 - 税務機關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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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失蹤户應繳的税款,税務機關如何處理
對失蹤户應繳的税款,税務機關如何處理
1、對於失蹤户,地方税務機關應當限期辦理納税申報,並處以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税務機關應當公告廢止其税務登記證件和領購的發票。
2、根據《欠税公告辦法(試行)》(國家税務總局令第9號),第四條規定:公告機關應當按期在辦税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税人的欠繳税款情況。
(1)企業或單位欠税的,每季公告1次;
(2)個體工商户和其他個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1次。
(3)走逃、失蹤的納税户以及其他經税務機關查無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隨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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