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競業限制協議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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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競業限制協議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的規定,競業限制約定的補償金過低的,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增加補償金,如果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沒有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有效麼

根據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當事人僅約定勞動者應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未約定是否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或者雖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但未明確約定具體支付標準的,基於當事人就競業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認為競業限制條款對雙方仍有約束力。補償金數額不明的,雙方可以繼續就補償金的標準進行協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至5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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