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與其他解決方式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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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與其他解決方式有哪些區別
與其他訴訟因素的區別

(1)訴訟請求,是用來準確又簡潔地表示請求審判的原告的主張;原因事實,又稱為訴訟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所依據的案件事實。


(2)訴訟標的,又稱為訴的標的或訴的客體,是當事人雙方爭議和法院審判的對象。訴訟標的由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加以確定,其中任一要素為多數時,則訴訟標的為多數。訴訟標的:是訴構成的要素之一,是指當事人之間因發生爭議,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關係。每一個訴訟案件至少有一個訴訟標的,但有的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訴訟標的


(3)訴訟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物指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舉例説明,在房屋租賃中,訴訟標的是房屋租賃關係,而訴訟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訴訟標的和訴訟標的物並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一定有標的物。


在訴訟案件的司法審理過程中,有關訴訟標的的相關規定是非常明確的,特別是有關訴訟標的具體認定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訴訟案件的類型來進行處理,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有異議的,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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