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仲裁與行政裁決的區別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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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仲裁與行政裁決的區別主要有哪些?

行政仲裁與行政裁決的區別主要有哪些?

仲裁與行政裁決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不同的適用法律;不同的受理依據;裁決機關不同;裁決性質不同。仲裁是指仲裁委員會依照仲裁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爭議,行政裁決由國家行政機關按照職權和有關行政法規處理。仲裁由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庭進行,行政裁決由國家行政部門作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二、行政裁決的原則是什麼原則?

(一)合法原則

行政裁決自受理到做出裁決的整個過程都應依法進行,不僅要符合實體法,也要符合程序法。行政主體不僅要依據行政法律、法規,還要依據民商事法律法規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做出裁決。行政主體受理這類爭議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在對行政裁決書進行強制執行或申請法院執行時也應依法進行。堅持行政合法性原則正是依法行政的體現。

(二)公平原則

行政機關運用行政裁決權,必須公平。首先,行政主體必須在法律上處於獨立的第三人地位,以公斷人的身份進行裁決。其次,必須客觀全面地認定事實,正確地運用法律,並公開裁定程序。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決權,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在程序上為雙方當事人提供平等的機會,以確保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實現裁決的公平。

(三)迴避原則

行政主體在行政裁決中要真正做到超脱於雙方當事人,處於中立地位,就必須實行迴避原則。執行行政裁決權的人員,如果與被裁決的民事爭議或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有直接或間接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主動退出糾紛的裁決。

(四)調解原則

調解作為解決糾紛的一種手段、制度,有它獨特的作用,它可以減少訴訟,節省費用和有利於安定團結。調解在中國有肥沃的土壤和無限的生命力,進行行政裁決應當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如果雙方自願要求調解,那麼行政主體就應進行調解,並依法進行。

(五)職能分離原則

行政機關對有關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問題作出決定,調查與作出裁決的職能實行分離。即負責調查的公務員不能參與行政裁決,負責裁決的公務員原則上應當由沒有參與調查的公務員擔任。

(六)效率原則

行政機關在進行裁決時,應當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行政仲裁和行政裁決是有一定區別的,比如説行政仲裁是仲裁庭但是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行政裁決的原則主要包括迴避原則;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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