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民事訴訟應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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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民事訴訟應有哪些
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民事訴訟應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 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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