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糾紛能否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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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務合同糾紛能否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勞務合同糾紛能否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不可以。勞務合同糾紛的處理採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訴。

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務合同糾紛。勞務合同糾紛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管轄。這裏規定了勞務合同糾紛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管轄原則。

勞務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因簽訂、履行、變更、終止勞務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糾紛。勞務合同糾紛案件,按照合同糾紛案件的一般管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怎麼解決勞務合同糾紛問題

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的方法解決勞務合同糾紛問題。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收集證據,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提交訴狀,訴狀中寫明自己的訴求,並根據自己的意願提出訴求。

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協商,合同當事人不能協商的,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具體如下:

1、合同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也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構、仲裁機構、法院等進行調解。

2、合同當事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以根據合同規定的仲裁條款或者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合同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合同糾紛,尋求司法解決。

勞務合同糾紛不能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採用協商和解的方法能夠解決合同糾紛問題,遇到不能協商的情況,也可以採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合同糾紛屬於民事案件,並且是自訴案件,當事人不主動去法院起訴的,法院不會立案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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