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住所地管轄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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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作為被告的公民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原告就被告是民事案件確定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除民事訴訟法規定由原告住所地管轄和實行專屬管轄的案件,絕大多數民事案件都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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