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發行股票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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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發行股票刑事立案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立案標準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我國主要四項犯罪行為為非法集資的罪名立案標準分別為數額在10萬元以上到1000萬元以上之間,犯罪者為個人和單位的定罪數額不同。除了涉案數額以外,還要根據其他因素定罪,每一種罪名定罪條件不同。不同的罪名共同點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謀取數額較大的利益。有法律問題可以在律師365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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