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支付方式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房屋租賃合同支付方式
房屋租賃合同中 支付方式出現第三方貸款平台
合同法》第216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對出租人來講,房屋本身合法與否是明知的,也有義務保證出租房屋系其合法有權出租的房屋,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用途。如果出租房屋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導致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出租人應當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   承租人在承租房屋時,也應盡到相應的審慎義務,要求出租人出示房屋的產權證件或審批手續。如果承租人未盡必要審核義務,對於損失的產生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當然,承租人所盡的審慎義務應為形式上的審查義務,如果出租人故意偽造相關產權證件或者審批材料,導致承租人在形式上盡了審核義務後,無法得知承租房屋為違法違章建築,事後,承租人對合同無效而產生的損失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一般來講,出租人對於房屋的情況明知,對於合同無效所產生的損失,出租人應當承擔70%以上的責任。但如果承租人對於房屋是違法違章建設的情況是明知的,仍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對於這種情況下的損失責任分配,有觀點提出應由承租人承擔全部損失。筆者認為,出租人是房屋的建設者或者受益者,對房屋的情況也最為熟知,如果出於經濟利益的考慮,將房屋出租,情況不是極為特殊,仍應由出租人承擔50%以上的責任;如果情況比較特殊,比如出租人出租房屋的價格極低,時間較短,合同中對責任承擔又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可以判令出租人在其受益範圍內承擔責任較低的相應損失。   《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和法律後果   (一)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   1、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2、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3、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4、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二)租賃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1、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2、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5、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三、租賃合同無效雙方如何主張權利?   《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無效的雙方當事人,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呢?   對於出租人而言,儘管因房屋系違法違章建築而導致合同無效,但該自建房屋在被拆除之前還是其佔有的財產。   首先,合同無效後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將房屋返還。對於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損壞房屋及其設施的,根據最高法院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的規定,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對於此類案件,因出租房屋本身即為違法、違章建築,在處理時,應儘量適用賠償的方案,不宜適用恢復原狀的處理方式,一則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社會財產損失,二則也不利於昭示國家司法機關對違法違章建築的否定態度。   其次,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支付其佔用房屋期間的佔用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出租人根據合同獲取的房屋租金、押金等費用,因合同無效應當返還承租人。但是,依據公平原則,出租人作為自建房屋的建設者或控制者,本身面臨着國家行政機關拆除房屋產生損失和遭受行政處罰的風險,而承租人則利用了涉案房屋進行收益,如果因合同無效導致承租人收回租金而不支付任何費用,則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   根據最高法院《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的第5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也就是説,出租人雖然不能取得租金收益,但是有權向承租人主張承租人使用房屋期間的佔用費,具體標準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及周邊房屋的租金標準。如果自建房約定的租金標準與一般房屋無異,可以參考租金標準酌情降低;如果約定的租金標準已經考慮自建房因素,較低於一般房屋約定的租金標準,也可以按照約定的租金標準執行,具體案件可以具體確定。   對於承租人而言,因承租的房屋系違法、違章的自建房屋導致合同無效,承租人首先有權要求出租人退還所繳納的租金、押金、租賃保證金等合同約定的費用。當然如果合同期滿或者雙方在產生糾紛後及時辦理了房屋交接手續,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與應當向出租人支付的房屋使用費基本相當,不存在明顯不公平的情形的,對雙方互相主張的返還租金、支付佔用費的訴求,可以一併駁回,不再處理。   承租人已經對房屋進行了裝飾裝修的,有權按照雙方的過錯程度向出租人主張裝修損失。根據最高法院《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9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第13條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説,承租人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情形,如果承租人對房屋的裝飾裝修是經過出租人同意的,裝飾裝修除了承租人可以拆除、出租人同樣利用並折價的部分以外,其餘部分可以視為承租人在該租賃合同中所受到的損失,根據雙方過錯程度確定應承擔的損失數額。   需特別注意的是,承租人尤其是租賃房屋用於商業經營的,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以便開展經營活動有合理性。承租人對租賃的房屋進行了裝飾裝修,除非出租人能夠提供相反證據,應推定為出租人是同意的,舉證責任應當由出租人承擔。如果出租人沒有相反證據,就裝修損失,對出租人不能以承租人沒有經過其同意對房屋擅自裝飾裝修而拒絕承擔相應責任的意見應審慎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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