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認罪答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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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認罪答辯程序
庭前認罪答辯程序的意義是什麼

1、部分案件中的被告人同意適用簡化審,自願認罪,但是法院卻沒有給予被告人從輕處罰,使得被告人犧牲部分訴訟權利卻得不到對應的利益


2、個別法官在庭審中沒有明確告知被告人認罪與不認罪在量刑上會產生不同的後果,而這些被告人如果也沒有律師的告知,那麼這些被告人可能會孤注一擲,頑抗到底,就是不認罪,最終導致量刑偏重。


3、個別法官對“從輕”幅度把握不準,出現量刑過輕或過重的傾向。有些法官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判處刑罰從輕幅度過大,甚至比同樣罪行的自首量刑更輕,由於刑期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內,檢察機關也不便提出抗訴。這樣,客觀上造成了坦白比自首更能受到刑罰優待的情況。


4、個別法官對自願認罪的條件存在誤解,當被告人對某些事實和情節提出辯解時,就會認為被告人不符合自願認罪的條件,甚至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被告人的認罪態度不好,有加重處罰的傾向。比如在庭審中,被告人對指控的某一事實不予認可,但被告人表達不清,最後就有可能在判決書上被認定為認罪態度不好,加重被告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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