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的答辯期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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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易程序的答辯期間是多久?

簡易程序的答辯期間是多久?

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三個月以內審結。所以不受15日的答辯期限制。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從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有向法院提交答辯狀的權利。

答辯狀是針對原告的起訴狀中陳述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作出承認或否認的陳述及理由。如果在15日內未能提交答辯,也可以在參加開庭的時候當庭答辯。如果需要向法庭提交證據,必須在提交答辯狀的期間內,將證據的複印件一併提交法庭。證據的原件則待正式開庭時帶到法庭質證。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簡易程序中的民事審理,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一般受民訴法答辯15日和舉證期限不少於三十日的規定,但因當事人要求答辯和延長舉證期限的,人民法院可延長答辯期限和舉證期限,但簡易程序的答辯期限和舉證期限一般不超過15日。

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舉證期限不少於30日,答辯期限不少於15日,舉證期限雙方當時協商一致的可不收不少於30日的規定。

二、答辯期和舉證期有何區別

答辯期是法律對被告的規定,是被告對原告提出訴訟請求針對性的提出反駁意見,提出自己的看法是訴訟平等原則的體現。《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而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一般情況下答辯期,先於舉證期結束。

綜上所述,簡易程序的案件,要求法院在受理後三個月以內審結,不受15日答辯期限的限制。並且,因當事人要求延長答辯期限的情況下,法院還可延長答辯期限。但是一般情況下,簡易程序的答辯日期一般不超過15日。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答辯期限則不能少於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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