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回重審適用監視居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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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重審適用監視居住嗎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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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重審期限

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原來是一審的,按照一審程序審理,重組合議庭,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可以上訴;原來是二審的,按照二審程序審理,對判決的審理3個月內審結,對裁定的審理30天內審結,二審為終審,不能上訴。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向上級法院上訴的,應該交納上訴費,逾期沒有交納的,視為不上訴。
發回重審的刑事案件,必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審理期限是三個月。
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二百二十八條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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