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法律障礙及其突破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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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法律障礙及其突破是怎樣的
可轉換債券的發行條件是什麼

《證券法》第十六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准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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