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取什麼措施 - 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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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什麼措施,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採取什麼措施,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導致員工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若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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