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財產分配 - 房屋買賣怎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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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財產分配,房屋買賣怎麼分配
婚後財產分配,房屋買賣怎麼分配
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個人財產不參與分割,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離婚財產應當可以按照雙方意願進行分割,若是無法協議分割,則法院會依照照顧孩子、女方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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