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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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員工
侵犯商業祕密罪犯罪主體有哪些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另外,單位也能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對於單位犯本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在我國,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的主體通常有如下幾種:

1、公司的董事長、經理和其他管理人員、企業的職工等;

2、現已離退休或轉調的原企業的人員;

3、受委託並因而知悉、掌握商業祕密的人,如律師、專利代理人、經濟顧問等;

4、與該企業有過合作關係的合作方;

5、對企業有監督、檢查、調查和管理權的人,比如審計人員、税務人員、主管行政機關人員、工商管理人員等;

6、除上述五種人員可能因披露商業祕密而成為主體要件外,其他任何人員均可能因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而成為該罪的主體;

7、依據合同或者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有關單位及直接責任人員。此外,為了獲取和使用商業祕密與披露商業祕密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謀的單位或個人,應以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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