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隨意辭退員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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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用人單位隨意辭退員工嗎?

用人單位隨意辭退員工嗎?

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辭退員工,但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發現勞動者違法行為,按照雙方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法律規定,是屬於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對象,應當根據勞動者的事實行為,依法嚴格規定的程序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切不可隨意以一個與勞動者事實行為不相符的理由甚至“杜撰”一個根本不存在的理由寫入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中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除協商解除和即時解除的情形外,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總之,勞動合同一旦依法訂立,就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只能依法依合同解除已生效的勞動合同。否則,就是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需要明確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具備法律效力的,雙方應當嚴格遵守並履行,但如果員工存在違法的事實的,或者因個人的原因造成了用人單位的巨大損失等情況的,是可以首先協商進行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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