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崗位工資市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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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行崗位工資市調
江油市司法鑑定如何進行的

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申請司法鑑定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託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審核,並作出如下決定:


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鑑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説明明理由;


4、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


(三)初次鑑定


鑑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鑑定工作,同一鑑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四)補充鑑定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應當對委託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向委託人説明情況,並退回委託書。


2、補充鑑定符合《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鑑定人進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進行,補充鑑定文書是原鑑定文書的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鑑定材料;


(2)原鑑定項目有遺漏。


(五)重新鑑定


1、對重新鑑定,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要求委託人提供與原鑑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鑑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鑑定人承辦重新鑑定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


(2)送鑑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6)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的。


(六)複核鑑定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鑑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復核鑑定。複核鑑定除需提交鑑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鑑定文書。


(七)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鑑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鑑定工作後,應當出具司法鑑定文書。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文書的製作應當符合《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司法鑑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託人,兩份由司法鑑定機構存檔。


(八)出庭


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鑑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書》,依法實事求是的對鑑定結論的依據進行説明,回答與鑑定相關的問題。


法律規定,如果想要申請司法鑑定首先是要對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委託,而在江油司法鑑定的當事人可以委託當地的司法鑑定機構,對需要鑑定的證物進行鑑定。而鑑定機構在接受委託之後就會對其需要鑑定的事項進行核實,如果可以那麼當事人就可以等待鑑定結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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