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徵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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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市徵地賠償

徵地拆遷的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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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市徵地補償標準

鎮江市徵地補償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保障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等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為國有後,依法給予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並建立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被徵地農民,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被徵收為國有後,從擁有該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產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員。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適用本辦法。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重點交通工程建設徵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國務院、省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轄市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鎮江新區管委會負責。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徵地補償工作和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解繳;財政部門負責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和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監督、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及個人賬户管理,具體工作由各級農保經辦機構負責;公安、農林、審計、監察、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鎮(街道)人民政府應配合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第五條
徵地補償標準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標準,依據當地土地價值和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調整,由國土資源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財政局等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參加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同時參加其他各類社會保險的,到達享受年齡段時,只能選擇享受一種。

第六條 建立農民集體土地數據庫和農業人口統計台帳。

農民集體土地面積、類別以國土資源部門上一年度地籍變更調查資料為準,在當地村民小組張榜公示無異議後,由市、轄市國土資源部門建立台帳。

農業人口統計台帳由本區域村民小組統計填報、村民委員會彙總張榜公示,經鎮(或者街道辦事處,下同)人民政府會同當地公安派出機構審核確定,實行動態管理,並由鎮人民政府分別報上一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土資源部門和公安部門備案。歷次徵收土地已進行徵地補償安置人員,户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包括參照事業單位管理的)在編、退休、離職人員,不計入農業人口統計台帳;其餘户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含户口在校大中專生或畢業後户口遷回人員、部隊士官以及勞教人員和購買小城鎮户口、户口現屬原居住地派出所人員以及掛户人員)統一進入農業人口統計台帳。

第二章 徵地補償安置

第七條 依法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規定的標準足額補償。徵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八條
徵收土地補償標準根據所徵收土地的不同類別,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相應倍數確定。京口區、潤州區、鎮江新區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每畝2400元;菜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每畝4600元;其他地區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每畝2100元,菜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每畝3000元。

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物價水平,原則上每五年調整一次。如遇特殊情況,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物價、農林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測算後適時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土地補償費標準

(一)徵收耕地(含菜地,下同)、其他農用地、非農建設用地的,按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

(二)徵收魚塘、果園、其他經濟林地的,按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2倍計算;

(三)徵收未利用地的,按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計算。

第十條 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徵收農用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徵收農用地的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地單位人均農用地數計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安置補助費,京口區、潤州區、鎮江新區為23000元/人,其他地區為17000元/人。

(二)徵收未利用地和非農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十一條 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標準

房屋及其它建築物、構築物的補償辦法及標準按市、轄市、丹徒區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青苗補償費標準

(一)青苗補償費按一季產值計算一次性補償,能如期收穫的不予補償。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作價收購補償;對需要評估的項目,京口、潤州、丹徒、鎮江新區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牽頭,市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評估確定。轄市的由轄市國土部門牽頭,轄市價格認證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二)在徵地告知書送達後,擅自突擊栽種的花草、林木、青苗及建造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補償;

(三)非農建設用地和無收益的非耕地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
徵收土地經依法批准並公告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相關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部門應根據依法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鎮(街道)、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村居民對徵地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的,由市、轄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協調不成的,當事人可提請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標準爭議在裁決前不停止徵收行為的實施,裁決後按裁決的結果執行。

第三章 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六條 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行即徵即保、應保盡保,並本着自願原則,逐步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接軌。

第十七條 徵地需安置被徵地農民按下列程序產生:

(一)國土資源部門在徵地公告後,按提供備案的被徵地村組農業人口統計台帳,計算需要安置人數。

(二)徵地需安置人員由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過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提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由村委會提出名單,並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後15日內上報安置人員名單。

(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上報安置人員名單進行審核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

(四)經確定的安置人員名單,由村委會負責在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時間為5日。經公示有異議的,由轄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國土資源部門審定。名單不能確定的,不影響土地的交付。

第十八條 被徵地農民的名單確定後,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測算保障安置資金方案,做好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户記載和資金髮放。

村委會應當將被徵地安置人員從農業人口統計台帳中分離出來,並報公安户證管理機關備案。分離出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居民不再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九條 市、轄市、丹徒區、鎮江新區管委會設立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納入財政專户,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被徵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十條
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户由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户和社會統籌賬户組成。8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進入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户。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有償使用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資金進入社會統籌賬户。

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户資金按照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財政部門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根據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新徵收土地面積將政府出資部分足額轉入社會統籌賬户。

第二十一條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准後,市、轄市、丹徒區、鎮江新區國土部門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被徵地農民8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安置補助費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個人賬户;將2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未利用地、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全額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支付給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者。京口、潤州區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個人賬户資金不足5萬元的,補貼至5萬元,補貼部分資金列入徵地成本;高於5萬元的部分,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退還給被徵地農民。

第二十二條
支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應單獨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資金賬户,實行組有鎮管、封閉運作、專款專用,用於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徵地農民的生活問題,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並接受財政、農林、審計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不計入農業人口數據庫的人員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仍有承包地的,其承包地調整前被徵收時,享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並按該村民小組本項目被徵地農民人均農用地面積土地補償費80%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其承包地小於該村民小組本項目徵地人均農用地面積的,按其承包地面積的土地補償費的80%計算),但不享有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四條
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按規定足額支付到位後,國土部門向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出交地通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交地通知書明確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拒絕交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徵地補償安置費沒有按規定足額到位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

第二十五條 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來源:

(一)8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安置補助費。

(二)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列支的部分。市、丹徒區人民政府按當年新徵收土地面積計算,每畝計提1萬元(劃撥供地的按每畝1萬元直接列入徵地成本)。

(三)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凡涉及企業退城進區、開發區建設等有償使用收益享受先徵後返扶持政策的(包括存量和增量土地),在返還前每畝計提1萬元,作為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有償使用收益中列支的部分。

(四)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五)其他可用於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二十六條 經依法批准徵收土地後,以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為界限,將被徵地農民劃分為五個年齡段:

(一)第一年齡段為16週歲以下;

(二)第二年齡段為男16週歲以上至40週歲、女16週歲以上至35週歲;

(三)第三年齡段為男40週歲以上至50週歲、女35週歲以上至45週歲;

(四)第四年齡段為男50週歲以上至60週歲、女45週歲以上至55週歲;

(五)第五年齡段為男60週歲以上、女55週歲以上。

以上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七條 第一至第五年齡段被徵地農民統一納入本辦法規定的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體系。

被徵地農民可自願按規定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五年齡段人員只能參加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十八條
第一至第五年齡段被徵地農民統一納入本辦法規定的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體系,並按照不同的年齡段,實行不同的保障標準。京口、潤州區保障標準按本辦法的附件執行(見附表4)。轄市、丹徒區、鎮江新區保障標準由轄市、丹徒區人民政府和鎮江新區管委會制定執行,並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及物價指數的變動適時調整。

(一)第一年齡段人員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京口、潤州區第一年齡段人員10000元,其他地區第一年齡段人員為8000元,所需資金從其個人賬户中列支。到達第五年齡段時,按月領取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養老金。

(二)第二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期限為兩年;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三)第三至第四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至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四)第五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二十九條
第二至第四年齡段被徵地農民,應當按照徵地時市區靈活就業人員相關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登記參保當月起往前補繳不超過15年且不早於16週歲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前補繳費由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帳户資金繳納,基本生活保障個人帳户資金不足支付的部分,由政府用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統籌帳户資金補足。

參加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同時參加其他各類社會保險的,到達享受年齡段時,只能選擇一種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被徵地農民可以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接等均按現行社會醫療保險政策執行。

第三十一條
參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員因出國定居、大學錄取以及遷居外地等特殊情況,本人提出終止基本生活保障關係的,須出具有關證明,經當地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准後,可一次性申領個人賬户資金餘額,列入徵地成本補貼個人賬户的資金不支付給本人,統一進入社會統籌賬户。參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員死亡時,其個人帳户本息餘額一次性結清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三十二條 被徵地農民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享受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章 促進就業

第三十三條
參加基本生活保障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徵地農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但未能就業的,視同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發給《就業失業登記證》,享受相應的就業扶持政策;對就業困難的被徵地農民,視同城鎮失業就業困難羣體,在《就業失業登記證》對應類別欄目上加以認定和標註,發給《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相應的優惠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被徵地農民進行就業前的職業技能培訓,並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參加基本生活保障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徵地農民,憑相關證明可免費參加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下崗失業人員技能培訓。

被徵地農民參加有關就業扶持和免費就業服務所需資金,由各級人民政府在當地的土地有償收益中按每人1500元標準一次性安排劃出,與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統一使用。

第三十五條
各級農保經辦機構用於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解決。京口、潤州區勞動保障經辦機構用於購置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公設備的費用,由市財政解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增值部分以及保障人員領取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生活補助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免徵税費。

第三十七條 以偽造有關證件或者其他手段冒領、虛領有關費用的,由經辦機構負責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各轄市、丹徒區人民政府和鎮江新區管委會可根據本辦法調整修訂本行政區域內的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標準,並報鎮江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凡過去本市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如上級政府有新的規定時,按新規定執行。《關於調整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鎮政發〔2004〕31號)、《修改〈關於調整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部分條款的通知》(鎮政發〔2007〕91號)、《鎮江市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細則》(鎮政發〔2006〕40號)和《關於修改〈鎮江市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鎮政發〔2007〕47號)同時廢止。

綜上所述,就是關於鎮江市徵地補償標準的相關介紹。通常情況下,各地的徵地補償是有所區別的,所以大家在進行衡量的時候,一定要以當地的實際情況為標準。如果有不瞭解的,或者有異議的問題,最好及時的與徵地方進行溝通,以免耽誤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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