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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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勞動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是什麼?
第三十五條依法簽定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解釋:集體合同是指全體職工與企業簽訂的合同,合同對全體職工和企業具有約束力。個人不願意簽訂集體合同,可以和企業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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