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工傷賠償責任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4W
用工單位工傷賠償責任
用工單位的連帶賠償責任

當被派遣勞動者發生工傷時,對用工單位的工傷賠償責任的認定應當結合《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規定的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以及《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七種情形進行綜合評價。當用工單位因未能履行法定義務(包括但不限於提供崗前培訓、未能提供勞動防護等),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工傷事故存在過錯時,用人單位才需承擔工傷賠償的連帶責任;而當被派遣勞動者是因為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非因用工單位過錯而發生的工傷,用工單位無需承擔工傷賠償的連帶責任。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2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此可見,如果派遣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工傷,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用人單位依法和派遣單位承擔勞動合同法工傷連帶賠償責任。這裏有一點需要注意,派遣工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用人單位是不需承擔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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