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離婚條件有哪些 - 有沒有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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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離婚條件有哪些,有沒有法律規定
哺乳期離婚條件有哪些,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哺乳期離婚的條件有:
1、雙方都是自願離婚,協商一致並簽訂離婚協議的;
2、女方提起的訴訟離婚,調解無效的;
3、男方提起的訴訟離婚,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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