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異孩子的監護人是誰 - 怎麼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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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離異孩子的監護人是誰,怎麼決定?

父母離異孩子的監護人是誰,怎麼決定?

根據《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父母是孩子的監護人。

父母離異孩子的監護人的決定為: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時達成一致意見,孩子由哪一方撫養,孩子可能就沒有權利自己選擇;如果孩子滿10週歲,夫妻雙方又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這時孩子才有選擇隨哪一方生活的權利。孩子同意隨哪一方生活,法院可能就會判決孩子隨哪一方生活。

二、關於監護人的詳細介紹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父母離異,孩子的監護人就是最重要的問題。如果夫妻雙方在離異時對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已經達成了一致的,法院就會按照約定執行;如果沒有達成一致的,法院會在尊重孩子意願的基礎上,考慮哪一方能對孩子的成長和教育更有利,法院將會結合考慮進行最終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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