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哺乳期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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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員工哺乳期規定有哪些?

我國法律對女員工哺乳期有專門的規定,這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女員工的合法健康權益,這也是法律人性化的標誌。那麼,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女員工哺乳期規定有哪些?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女員工哺乳期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1、乳母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是: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衞生標準的作業;

(2) 《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3)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衞生標準的作業。

2、哺乳期內,女工每天有2次哺乳時間,每次半小時,兩次時間可以並作一次使用。哺乳去路上的時間也算作工作時間。

3、對用人單位在1年的哺乳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禁止。《勞動法》第29條的規定。

二、女職工勞動保護包括哪些

《根據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業平等,企業招工時不得歧視婦女。《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3)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高勞動強度的勞動。《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根據<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4)根據《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禁止安排婦女從事礦山井下、森林業伐木、歸楞及流放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建築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以及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5)對婦女生理機能變化過程中保護,一般是指女職工的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保護。《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對這些問題作了規定。

(6)對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的規定。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職工衞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託兒所、幼兒園等設施,並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衞生、哺乳、照料嬰兒方面的困難。

女員工和男員工比較起來,女員工是弱勢羣體,所以,在法律保護方面女員工的相關規定要多於女性。因為,實踐中還存在歧視女員工的現象,不招收女員工,這是需要解決的問題。大家遇到這樣的情況,小編建議去本站網站找專業的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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