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合同後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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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合同後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是怎樣的
終止勞動合同後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是怎樣的
1、因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的;
2、因單位被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撤銷而終止的等。
3、勞動者每在單位工作滿一年,可以獲得一個月的工資。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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