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權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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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權訴訟時效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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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質押權訴訟時效是多久的呢?

您好。以下為您提供質押權訴訟時效,對於質權和留置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物權法未加規定。但毫無疑問,時效與質權是有必然聯繫的。因為質權人的主債權也存在着時效問題,不能認為質權人持有質物就視為其時效持續中斷。留置由於法律屬性較為特殊,當事人如果持續地不放棄留置權,則意味着其一直在積極主張債權,所以,時效與留置權的關係似乎在司法實務中的價值不大。
審判實踐中,適用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這個期間是與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掛鈎。如果主債權自受到侵害之日起,債權人一直沒有行使權利,我們民法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為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那麼,為主債權擔保的抵押權的存續期間與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相同,也就是説,如果主債權訴訟時效一直沒有屆滿,則抵押權一直存在而不消滅。二是當事人約定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抵押權的存續期間不影響抵押權的存續。我們在辦案實踐中經常發現在擔保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抵押權的期限,登記機關在登記時強制性地將抵押權登記為一定期限的情形,該期限的約定是否影響抵押權,物權法中未做規定,有待於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釋,但是根據物權法定原則,這種約定是沒有效力的。擔保法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也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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