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反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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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反不安抗辯權

《合同法》對不安抗辯權制度的規定我國的《合同法》對不安抗辯權制度做出瞭如下規定:“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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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反不安抗辯權需要怎麼處理呢?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以上四種情形構成預期重大違約時,先履行義務人可以根據《合同法》第94條關於合同法反不安抗辯權的規定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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