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不安抗辯權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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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合同法》將被廢止。《合同法》不安抗辯權的相關規定在《民法典》中有對應規定。

合同法不安抗辯權的相關規定

不安抗辯權是針對合同中當事人而言的。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在互負債務的情況下,如果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證據可以表明對方沒有履行義務的能力,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自己的義務。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民法典》不安抗辯權的相關規定

我國的《民法典》對不安抗辯權制度做出瞭如下規定:

“第五百二十七條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八條【行使不安抗辯權】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七)《民法典》527條之規定。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的前提條件的。如果當事人沒有確切的證據可以表明對方沒有履行義務的能力而中止履行合同,將會承擔違約責任。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會有不能履行義務的情況時,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從而維護自己的利益,使自己的利益不遭受損失。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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