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放棄財產協議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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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放棄財產協議書寫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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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放棄財產協議書是否有效

放棄所有財產離婚協議書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且雙方都同意就是有效的。

(一)離婚協議書的內容規範

1、明確表示雙方自願離婚;

2、協議內容為雙方自願達成;

3、有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的一致處理意見。

(二)離婚協議書的形式要求

1、使用A4紙張、藍黑墨水筆或者黑色簽字筆書寫或打印;

2、提交一式三份離婚協議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3、協議內容應當清晰可辨,不得塗改。

(三)離婚協議書的合法有效

1、協議約定內容不得違法國家法律法規;

2、協議約定內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

3、協議約定內容不得剝奪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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