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經濟補償金年限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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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經濟補償金年限是怎麼規定的

用人單位因一些違法行為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時候,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是很重要的一個計算標準。 那麼法律上關於支付經濟補償金年限是怎麼規定的?請大家閲讀下文了解。

支付經濟補償金年限是怎麼規定的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一種錯誤認識,認為經濟補償最多不得超過12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雖未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設定十二個月限額,但創設了一種新的補償制度,針對高工資收入者的經濟補償進行十二個月的計算封頂。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注意這裏法律僅對高收入者經濟補償作了補償年限和補償基數的限制,即工資按照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計算,補償年限按照不超過十二年計算,對普通勞動者是沒有限制的,只要勞動者月工資不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十二年”的計算封頂。

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設限僅針對“高端”勞動者,即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那部分勞動者,對“低端”勞動者並無限制,經濟補償年限可超過12年。

綜上可知,對於勞動者獲得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其月工資沒有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那麼其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就不受12年的限制。否則的話,最高其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就不能超過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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