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登記備案預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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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登記備案預告登記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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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備案登記與預告登記有什麼區別

你好,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
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登記制度是一種行政管理制度,而預告登記是不動產登記制度,二者的法律效力完全不同。《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依此規定,經預告登記的不動產買賣合同買受人的債權已經添附了預期物權,債權人可以享有產權已過户後的部分權利,包括可以對抗前手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司法機關也不能將已預告登記的不動產當作出賣方的財產施以強制執行;而經過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僅表明該買賣行為已納入行政監管,在沒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況下,該合同的效力優於出賣人一房多賣的時間順序在後的同一標的物預售合同,在產權過户登記前商品房預售合同仍然沒有物權效力。沒有物權效力就是意味着無論合同履行狀況如何,出賣人仍然是標的物法律意義上的產權人。
以上為房屋買賣合同備案登記與預告登記有什麼區別的解答,希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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