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證言可以作為定案根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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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定案、判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都必須以事實為根據。證人證言是證人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的説明、陳述,可以揭示案件的真實情況,但並不是説所有的證人證言都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為,有的證人證言可能反映的只是案件的表面現象而不是本質,如證人講那天晚上從被害人家逃出的兇手好像是張三,實際上兇手是像張三的另一個人;還有的證人出於種種原因,故意歪曲事實,作虛假的陳述證明。這些證人證言就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否則就可能會冤枉好人或者是放縱了壞人。只有那些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證人證言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人證言可以作為定案根據嗎

根據法律的規定,具體講,可以作為定案根據的證人證言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無論是公訴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證人還是被告人、辯護人一方提出的證人所作的證言,在法庭上都要當庭經過雙方的訊問和對質、證明,雙方都可以對證言的具體內容與相關情況提出問題,對證言中不真實或者存在疑問的地方提出問題和反駁意見。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證人證言的全面性、真實客觀性。

2、證人證言要作為定案的根據,應當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進行綜合的比較、印證,以確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實際情況。各方證人的證言和不同的證人的證言會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處,法庭必須要鑑別、比較,去偽存真,而不能只聽一面之辭。

3、證人證言要經過查證屬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對於證人證言反映的情況是否確實還要經過調查,運用調查、詢問、技術鑑定等手段,綜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以及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鑑定結論等其他證據,排除其中的疑點,最終確定證人證言的真實可信性。

證人證言對於法庭斷案有直接的影響,法庭應當認真查證是否符合以上條件,以確保證人證言的客觀真實性,這也是為了準確、及時打擊犯罪,做到既不放過一個罪犯,也不冤枉一個無罪的人。證人應當如實作證,講明真實情況,法庭對於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證人,可以予以警告,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證人證言屬於言辭證據,主觀性太強,因此要是案件中僅僅只有證人證言的話,則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是不可以作為定案根據的。也就是説上文中提到的證人證言可以作為定案根據的説法就是不準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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