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財產協議書可以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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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產協議書可以公證嗎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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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產公證協議書

夫妻財產公證協議

甲方:xxx(以下稱為甲方),性別: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

乙方:xxx(以下稱為乙方),性別: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

甲、乙雙方情投意合,決定結婚。為使雙方以後婚姻家庭生活有序進行,就有關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子乙撫養、老人贍養的處理及婚後義務遵循自願、平等、公平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後,達成協議如下:

一.財產

1.甲乙雙方協議於婚姻存續期間對雙方婚前財產按以下方法處理

(1).位於xx市xx區xx路xx號xx小區xx號樓xx室房產屬於甲方婚前個人財產。

(2).署名為甲方的xx牌xx型號汽車由甲方單獨出資購買,屬於甲方婚前個人財產。

(3).甲方名下的存儲於xx銀行的xx元存款為甲方婚前個人財產。

(4).甲方於xx證劵公司所開設帳户下的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劵為甲方婚前個人財產。

(5).甲方於xx基金公司所開設賬户下的基金為甲方婚前個人財產。

(6).甲方於婚前所取得的其他收入,屬於甲方婚前個人財產。乙方於婚前取得的其他收入,屬於乙方婚前個人財產。

(7).其它未指定的財產,按照財產實際署名確定其所有者。

(8).達成婚姻關係時,仍未明確所有者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

(9).甲、乙雙方婚前有明確所有權的財產,在甲、乙雙方結婚後仍歸甲、乙各自所有。 若發生離婚,一方死亡等原因致婚姻關係終止,任何一方不得對另一方的婚前財產主張所有權。

(10).甲、乙雙方對各自的婚前財產擁有自由處分的權利,任何一方不得對另一方處理婚前財產的行為進行干涉。

(11).甲、乙雙方婚前各自所產生的債務,由各自獨立承擔,另一方不負清償責任。

2.甲乙雙方協議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按以下方法處理

(1).甲方名下的不動產,存款,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劵及其收益均屬於甲方個人財產。

(2).乙方名下的不動產,存款,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劵及其收益均屬於乙方個人財產。

(3).甲方工資,獎金及其他勞動所得屬於甲方個人財產,乙方工資,獎金及其他勞動所得屬於乙方個人財產。

(4).意外所得按照財產實際署名確定其歸屬。

(5).其他財產按照財產實際署名確定其歸屬。

(6).署名不明確,未署名的財產一律視為共同財產。

(7).甲、乙雙方共同出資負擔家庭生活。每人每月出資人民幣xxx元。當月實際支出超出部分由雙方協商解決。當月盈餘作為共同財產存入聯名賬户。

(8).甲、乙雙方對共同財產出現疑問時優先按照本協定處理,在本協定條款之外的部分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失敗,由雙方各自舉證,按照相關法規依法處理。

(9).甲、乙雙方對各自的婚後個人財產擁有自由處理的權利,任何一方不得對另一方處理婚後個人財產的行為進行干涉。

(10)婚後共同財產的處理必須在雙方共同認可的情況下進行。任何一方不得單獨處理。

(11).甲、乙雙方婚後各自所產生的債務,由各自獨立承擔,另一方不負清償責任。

(12).婚後所產生的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負責。

(13).當婚姻終止時,共同財產由甲、乙雙方平均分割。

(14).當婚姻終止時,共同債務由甲、乙雙方平均分割。

(15).當婚姻終止時,甲、乙雙方各自的財產仍歸屬於甲、乙雙方個人。

(16).如不幸兩人離婚(雙方無其他過錯的情況下),財產分配如下:

1.若乙方在甲方無約定過錯的情況下提出離婚,乙方一次性補償甲方x元,雙方共同財產平均分配。

2.若甲方在乙方無約定過錯的情況下提出離婚,甲方一次性補償乙方x元,雙方共同財產平均分配。

3.甲乙雙方,不能有關係曖昧、影響婚姻家庭的異性朋友。如果簽訂協議前有,請立刻斷絕聯繫,不再往來。如有發生,發現同樣視為過錯行為,按照協議解決問題。

(17).如果甲乙方雙方今後有過錯(包括婚外情、婚外性、與他人同居、重婚、欺騙、撒謊、家庭暴力、遺棄、虐待、吸毒、賭博等等越軌或違法行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包括協議離婚、甲方或乙方向法院提起離婚),過錯方在離婚生效之日起,一次性賠償另一方人民幣x元。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18).如因其中一方死亡而導致婚姻終止的情況下,財產分配如下:

1.當其中一方因意外,疾病死亡而導致婚姻終止的,生存放獨享全部共同財產,死亡方個人財產按照其遺囑處理,無遺囑的按照相關法律處理。

2.當其中一方因死亡而導致婚姻關係終止,生存方與其死亡有重大關聯,直接原因,間接原因時。死亡方遺囑中分割財產給生存方的條款全部失效,生存方失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繼承權。對死亡方個人財產的繼承權。並支付80%個人財產給死亡方個人財產繼承人作為補償。

3.當其中一方因死亡而導致婚姻關係終止,有三人或三人以上對生存方的關於死亡方個人財產繼承權提出質疑或反對時,生存方失去對死亡方財產的繼承權。共同財產按照相關法律進行分割。

二.子女

1.子女為夫妻雙方共同撫養,教育。

2.當婚姻終止時,甲方獨享子女的撫養權,監護權。

3.當婚姻終止時,子女撫養權,監護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由甲、乙雙方共享。

4.當婚姻終止時,子女已具備獨立選擇自己撫養人及監護人的能力,以子女自己的選擇作為最優先選擇。

5.當婚姻終止時,甲方獨享子女的撫養權時,乙方每月支付甲方子女撫養費x元。該費用每年變更一次,變更幅度以上一年國家gdp增降幅度為唯一參考幅度。到子女滿18週歲時,終止支付。

6.當婚姻終止時,甲方獨享子女的撫養權時,乙方可以一次性支付甲方子女撫養費x元。以後不用再行支付。

7.當婚姻終止時,子女自己選擇撫養人及監護人的情況下,甲乙雙方共享包括撫養羣,監護權在內的所有權利,但由子女自己選擇的撫養人行使撫養行為。所有費用由雙方共同承擔。直到子女滿18週歲。

三.老人贍養

1.協議雙方父母具有同等地位。享有同等待遇。

2.協議人雙方同甲方父母同居。

3.協議人雙方必須對甲方的父母的吃、穿、住、行負責。

4.協議人乙方對去看乙方父母擁有決定權。

四.簽訂本協議的目的,是為了甲乙雙方和睦相處,互敬互愛,衷心希望雙方能白頭偕老。所以雙方必須遵守本協議約定的內容,如有違反則自願按協議約定內容執行。

五.甲乙雙方因為履行協議發生爭議,應當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加以解決。雙方自願簽定,清楚瞭解其協議的法律效力,並遵守約定內容。

六.該協議為不可更改協議。

七.在協議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補充條款。當補充條款與原有條款衝突時,補充條款作廢。

八.該協議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雙方均死亡,或協議內條款全部執行完畢之日終止。

九.該協議的唯一解釋權歸甲方所有。當甲方的解釋內容與乙方或其他人理解有衝突時,以甲方所解釋內容為唯一解釋。

十.本協議一式x份,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見證人(簽章):

x x年x x月xx日

以上是家庭財產公證協議書的格式,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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