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公死亡子女撫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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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公死亡子女撫養問題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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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公死亡待遇




    職工因公死亡應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具體標準為:



    1、喪葬補助金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



    2、供養親屬撫卹金髮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中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撫卹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當供養親屬喪失其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卹金。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48個月至60個月的金額,具體標準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致殘一級至四級而享受傷殘撫卹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金額標準的50%發給。



    上訴各項工傷保險待遇中的傷殘撫卹金和供養親屬撫卹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的一定比例每年調整一次。



    三、工傷認定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對工傷範圍作出了規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在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之後,近親屬所領取的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都需要憑藉職工的死亡證明到當地的養老保險機構去辦理的。不管怎樣,特別是勞動者本人在日常生產作業的過程當中,不能以犧牲自己的身體健康為代價去完成公司的業績,職場中一定要懂得勞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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