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還建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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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還建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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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的違約責任

委託人的違約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1、委託人違反費用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

委託人須按委託合同的約定預付費用,如果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了必要的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如委託人違反上述義務而給受託人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委託人可隨時解除合同以免除自己預付費用的義務,受託人也可通過解除合同的方法對抗委託人不預付費用的行為,且此時合同解除的過錯在與委託人,因此,若委託人受有損失的由其自己承擔,受託人受有損失的可要求委託人賠償。若合同違背解除,受託人只能墊付費用,待事後向委託人求償並追究其違約責任。

2、委託人違反報酬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

委託合同已有償為原則,以無償為例外。當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約定為無償,則應推定為有償。在委託合同為有償且受託人完成了受託事務的情況下,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報酬。值得注意的是,受託事務的完成也許實現了委託人的目標或合同目的,也許沒有活沒完全實現,但目的的實現與否並不是判斷事務完成的標準。判斷標準只有一個,即受託人是否完全適當地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受託人提出的解除委託合同,只要合同解除系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亦應參照上述原則處理。例如,受託照顧病人,後因受託人自己身體原因而無法繼續處理受託事物而主動辭去委託。如委託人違反上述義務,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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