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人勞動關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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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人勞動關係糾紛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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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人確認勞動關係的標準是什麼


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的基本標準,目前司法實踐中主要依據的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發佈,老社部〔2005〕12號。以下簡稱《通知》)中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其中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通知》中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是目前司法實踐中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的基本標準,適用於所有勞動爭議糾紛,但《通知》中的第四條對建築行業中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規定了獨特標準,即追溯認定標準。《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2011年的《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對此標準作了進一步的闡述:“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施工單位後,施工單位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相應建築施工資質條件的實際施工人,這是當前建築行業的普遍現象。對於實際施工人直接招用的從事建築施工的勞動者,因實際施工人不具有合法的勞動用工資格和經營資格,不宜認定實際施工人為用人單位與招用的勞動者形成勞動關係,而應追溯到具有合法勞動用工的用人單位,如總承包單位、合法分包單位、勞務作業承包單位等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係,但不宜認定勞動者與建設單位形成勞動關係。”

應當説,《通知》中的第四條規定的獨特認定標準,針對的是建築施工企業將工程轉包或分包給實際施工人,由實際施工人招用勞動者所形成的用工關係。除此用工關係外,還存在建築施工企業直接招用勞動者的情形,那麼,建築施工企業直接招用勞動者是否也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呢?目前,這一問題存在爭論,其中肯定説贊同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理由是對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都可適用追溯認定標準,認定成立事實勞動關係,那麼建築施工企業直接招用的勞動者更應認定為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以充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推動建築施工企業規範用工。對此觀點以及《通知》第四條的規定,筆者認為存在沒有區分法律和事實、忽視勞動關係基本特徵等問題,值得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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