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立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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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的程序為:接受案件,進行審查,再由本偵查部門進行初查,如果不屬於檢察院偵查範圍的,移送到有關機關。如果有犯罪事實,需要製作《立案報告書》。再進行詳細偵查,可以採取拘留、取保候審、逮捕等強制措施,最後查明犯罪事實的,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部門。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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