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經營範圍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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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經營範圍合同有效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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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超越經營範圍如何處理

原則上,公司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超越經營範圍可能涉及到相應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承擔。

1、民事責任方面,從目前的實踐來看,為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公司超越一般經營範圍所為的行為原則上是受法律保護的,並非一律無效,一般只有在公司超越經營範圍所為的行為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情況下才會認定為無效。

2、行政責任方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第四款的規定,對超越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需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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