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經營範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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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經營範圍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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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經營範圍簽訂合同效力

對於企業法人超出經營範圍所簽訂的合同的效力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除外。”也就是説,只要不違反限制經營等,企業法人超越經營範圍簽訂的合同均為有效合同,此點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上述所謂限制經營,即體現為國家產業的規制;所謂特許經營,即國家宏觀經濟和整體社會利益的經營活動,如煙草專賣、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藥品等;所謂禁止經營,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有關苬,企業法人需要在已經核准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相關經營活動,也就是不允許擅自超越經營範圍,開展一些業務之外的經營活動。而實踐中,要是公司超越經營範圍從事了一些違法活動的話,那麼按照規定需要給予相應的處罰。除法人承擔責任外,還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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