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範圍經營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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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範圍經營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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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範圍經營不再處罰

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超出核准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雖然舊的文件對於超出經營範圍規定了處罰,然而新的相關文件中將這些超出經營範圍處罰的條款予以了廢除。也就是説,按新文件的規定,超出經營範圍經營一般不屬於違法行為,不會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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