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會有經濟補償嗎 - 法律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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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會有經濟補償嗎,法律有哪些規定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會有經濟補償嗎,法律有哪些規定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七)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八)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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