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書下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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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書下不來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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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書下不來因為給單位扣了怎麼辦?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單位不配可以自已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有了鑑定結果(或不需要鑑定時)即可以主張工傷待遇。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具體待遇請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至45條規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規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這是對工傷認定書下不來因為給單位扣了怎麼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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