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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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誰管轄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誰管轄
在實踐中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的法院管轄一般為作出原判決的法院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一類特殊的妨害司法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該罪的犯罪對象是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等司法文書,犯罪客體是法院的審判權,犯罪後果是使法院審判的公定力、執行力和拘束力受到損害。

根據刑事訴訟法確定的犯罪地管轄原則,此類案件是犯罪地法院審理。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哪個部門立案拒執罪案件的追訴程序由為公訴與自訴並行,按照自訴程序的要求,申請執行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檢察機關控告,公安、檢察機關不予追究的,申請執行人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內容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標準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

(一)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依進行的;

(四)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五)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

涉及刑事案件,可以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有罪辯護,無罪辯護,罪輕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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