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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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條件
《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憑人民檢察院送達的決定拘留的法律文書籤發《拘留證》並立即執行。必要時,可以請人民檢察院協助。拘 留後,應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進行訊問,並由人民檢察院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一百三十二條 對被留置盤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拘留、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應當在留置期間內辦理法律手續。 《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一百三十三條 對犯罪嫌疑人執行拘傳、拘留、逮捕、押解過程中,可以依法使用約束性警械。 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使用警械,但確有行兇、逃跑、自殺、 自傷、 自殘等現實危險的除外。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決定拘留: (一)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二)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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